来源: 大纪元 作者: 蔡溶
华为财务总监孟晚舟周五(9月24日)下午在纽约东区联邦法庭视讯出庭,美国司法部与孟晚舟达成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美政府同意撤回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将孟晚舟引渡到美国的请求,孟晚舟有望回国。
按照协议,检方将起诉的文件延迟到2022年12月1日,也就是孟晚舟被捕四年后撤销针对她的指控,前提是她满足某些条件。
根据达成的DPA协议,孟晚舟对多项银行欺诈指控表示不认罪;但是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她承认曾向银行作假、帮助华为破坏了针对伊朗的经济制裁。
检方当天宣读的七项协议内容显示,孟晚舟承认协议附带文本所列的犯罪案件的事实情况,她本人过目了这份文件和翻译文本,与律师讨论过,承认协议附件上面所陈述的犯罪事实属实。
如果孟晚舟违反协议,美国政府律师有权提出控诉、定罪。这些孟晚舟同意的事实,可能在听证会上作为证据提出。这份事实也会作为法官宣布她的罪行和定罪时使用。
同时孟晚舟及其律师同意,在签署协议书后,不会在其它场合对于这份犯罪事实,做其它声明,也不能对外界称她非自愿签署,或者推说她不明白自己签署的内容。
假如律师在其它情况下做声明,可以认为已经违反了协议书。
美国代理检察官博克曼(Nicole Boeckmann)说:“在签订暂缓起诉协议时,孟承担了她在实施一项欺诈全球金融机构的计划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责任。”
“她在事实陈述中的供述证实,在担任华为首席财务官期间,孟晚舟就华为在伊朗的业务运营向一家金融机构的高管多次做出重大失实陈述,以维护华为与伊朗的银行关系。孟晚舟隐瞒的有关华为在伊朗业务的真相,对该金融机构决定继续与华为的银行业务关系至关重要。孟晚舟的承认,证实了政府在起诉这起金融欺诈案中指控的症结——孟晚舟和她的华为同事一起就华为在伊朗的活动,欺骗全球金融机构、美国政府和公众。”
美国司法部国家安全司代理助理总检察长莱斯科(Lesko)表示,双方签署暂缓起诉协议后,加拿大正在进行的引渡程序将结束。
司法部刑事司助理总检察长波利特(Kenneth A. Polite)说,“金融机构是我们维护美国金融体系安全和保障的第一道防线。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要求公司,只要利用了美国金融体系,就须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其业务运营的真实信息。华为技术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今天承认,她没有说出华为在伊朗业务的真相,导致该金融机构继续违反美国法律与华为开展业务。我们的起诉团队继续准备针对华为的审判,我们期待在法庭上证明我们对公司的指控。”
联邦调查局助理局长科勒说,“孟晚舟的承认,是(华为)违反美国法律的一贯欺骗模式的证据。当有迹象表明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公司蔑视我们的法律时,联邦调查局将继续积极调查它们。”
协议附带文本所列的犯罪案件的事实概要
根据法庭文件,以及孟晚舟在暂缓起诉协议(DPA)的事实陈述中同意,“星通技术有限公司”(Skycom Tech)是一家主要在伊朗经营的香港公司。截至2007年2月,星通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华盈管理”全资拥有。2007年11月,华盈将其持有的星通股份转让给华为控制的另一家实体Canicula Holdings。华盈将星通股份转让给Canicula时,孟晚舟是华盈的秘书。
2008年2月,华为将星通的所有权从华盈转让给Canicula后,孟晚舟加入了星通的董事会,该董事会由华为员工组成。她在董事会任职至2009年4月。孟晚舟离开星通董事会后,星通董事会成员继续是华为员工,Canicula继续拥有星通,Canicula继续由华为控制。截至2012年8月,华为在以英文撰写的华为公司文件中将星通列入“其他华为子公司”名单。
2010年至2014年间,华为控制了星通在伊朗的业务运营,星通由华为控制的实体拥有。星通的所有重大业务决策均由华为做出。此外,星通在伊朗的经理——业务负责人——是一名华为员工。星通雇用的员工认为他们为华为工作。
同期,华为员工与一家英国人力资源公司合作,在伊朗提供工程师,以支持星通与伊朗电信服务商的合作。代表星通方谈判和签约的是华为员工。为了支付这些承包商的费用,华为从星通在亚洲的银行账户(跨国银行,汇丰)向英国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支付了一系列约80笔款项,至少达750万美元。交易以美元计价,通过美国清算。
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包括路透社在内的多家新闻机构报导称,星通向伊朗出售美国计算机设备制造商的“禁运”设备,这可能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并且华为与星通关系密切。
在2012年12月发表的一篇给路透社的声明中,华为声称星通是其在伊朗的“主要当地合作伙伴”之一。路透社报导称,华为进一步表示,“华为在伊朗的业务完全遵守包括联合国、美国和欧盟在内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我公司严格履行并遵守了这一承诺。此外,我们也要求我们的合作伙伴遵循同样的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013年1月,路透社随后的一篇文章报导称,孟晚舟在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曾在星通董事会任职,并确定了星通董事与华为之间的其他联系。文章还引用了华为的如下声明:“华为与星通的关系是正常的商业伙伴关系。华为建立了符合行业最佳实践的贸易合规体系,我们在伊朗的业务完全遵守包括联合国在内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我们还要求我们的合作伙伴,例如星通,做出同样的承诺。”
但该声明的内容有假,因为华为运营和控制了星通;因此,星通并不是华为的商业“合作伙伴”。
这些文章发表后,该跨国金融机构(汇丰)和其他为华为提供国际银行服务、包括美元清算的全球金融机构,都向华为询问。2013年初,华为员工向这些金融机构表示,星通只是华为在伊朗的当地业务合作伙伴,星通并未使用其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进行与伊朗有关的交易。
为解决新闻报导中的指控,华为要求与该跨国金融机构(汇丰)的一名高级员工面对面会谈。会议于2013年8月22日在香港举行,当时孟晚舟会见了负责亚太地区业务的一名汇丰高管。会议期间,孟晚舟做了中文PPT,由翻译翻译成英文。孟晚舟说她使用翻译,以便准确地表达她所说的。
孟晚舟在这次会议中表示,华为与星通的关系是“正常的业务合作”和“正常可控的业务合作”,她将星通描述为“合作伙伴”、“华为的业务伙伴”,以及在伊朗的“与华为合作的第三方”。这些陈述并不真实,因为星通不是华为的商业伙伴,也不是与华为合作的第三方;相反,华为控制了星通,星通的员工其实是华为员工。了解华为控制星通,对汇丰来说意义很重大。
此外,孟晚舟表示,华为“曾经是星通的股东”,但“已出售其在星通的所有股份”。这些陈述同样有假,因为华为已将其股份“出售”给了另一个华为控制的实体。
最后,孟晚舟表示,华为“在伊朗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制裁措施”,“华为或与华为合作的任何第三方”“没有违反出口管制规定”。这些陈述都不真实,因为华为运营星通,导致金融机构为华为在伊朗的业务提供被禁止的服务,而华为隐瞒星通与华为的联系,违反了美国财政部办公室外国资产控制的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此外,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华为促使星通通过在美国清算的汇丰进行了约1亿美元的美元交易。
孟晚舟与汇丰会面后不久,华为应汇丰的要求准备了英文版的PowerPoint演示文稿,孟晚舟后来安排将该演示文稿的纸质副本交给她在2013年9月会面的汇丰高管。汇丰决定继续与华为的关系,其他金融机构亦如此。
D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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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缓起诉协议(DPA)的条款,孟晚舟认可一份四页的事实陈述是准确无误的,其中详细说明了她向上述跨国银行(汇丰)所做的明知虚假陈述。美政府同意撤回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的将孟晚舟引渡到美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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