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海内外关注的习近平家人个人信息外泄案(恶俗维基案)中,24名年轻网民被控罪,其中20岁的恶俗维基网站运维人员牛腾宇被广东茂名警方指控为“主犯”,遭重判14年,但家长和知情者均指这些年轻人是“替罪羊”。
日前有知情人“夜鹰”投书说明,习近平女儿习明泽和相关家人信息泄露,是中共党内反习势力对习近平的一种高级黑。文章并附了有关该案的法律依据参考。
以下为全文:
关于习公主照片泄密事件,李燕铭分析,中共政法系统长期被中共江泽民集团操控。现任政法委书记郭声琨是江派二号人物曾庆红的表外甥。已落马的上海市公安局局长龚道安是前政法委书记、上海帮要员孟建柱的旧部。涉案的广东茂名警方曾多次针对习搅局;现任广东省公安厅长李春生是江泽民集团政法系统高级马仔。围绕习及女儿习XX信息被泄案件,江泽民集团的反习色彩已很明显。
李燕铭分析,涉习及女儿习明泽信息外泄的恶俗维基案海内外舆论聚焦,广东省公安厅嫁祸黑幕曝光之际,广东省公安厅纪委仍前往茂名第一看守所,施压制造恐怖氛围,不是息事宁人,而是激化事态,顶风作案,明显是想将事件闹大,联想近期江泽民集团种种政变反习企图与迹象,凸显周永康马仔李春生操控的广东省公安势力已成为江泽民集团新一轮反习行动的主要参与势力之一;在习阵营正在加大力度清洗政法系统的背景之下,李春生此举或为其带来灭顶之灾。
据悉,家长们认为:这些孩子,不是因为损害了“国家高层领导及政府”形象而蒙冤,不是因为“反党反华”而蒙冤,不是因为影响了“国家稳定”而蒙冤,而是因为成了本案专案组“邀功”和“立功”的“炮灰”而蒙冤,而是因为成了本案执法机关逃避责任、权钱交易的“牺牲品”而蒙冤!
境外恶俗维基网站上宣称己高价购买到本案侦察阶段的机密内容,并己在网站上披露了本案专案组的几份机密文件,其中二份机密文件(一份文件盖着警方的公章)涉及到警方包庇恶俗维基实际管理者顾杨阳!2019年7月下旬就有本案多名恶俗维基会员指认顾杨阳是恶俗维基网站的掌控者,为什么警方不抓顾杨阳?为什么警方抓了顾杨阳后又释放了他?本案专案组为什么于2020年1月把顾杨阳撤下在逃人员名单?为什么判决书中许多当事人供述处,用“/////”和“K先生”来代替顾杨阳的名字?法院判决书内容被“谁”操控了?操控判决书内容是不是为了掩饰本案专案组包庇了顾杨阳?背后有没有存在“权钱交易”?
重判牛腾宇等人是有人有意而为:1、明知本案牵扯习近平,竟然敢移花接木,拿恶俗会员当替罪羊。
2、明知与习明泽有关,居然放掉顾杨阳,还敢权钱交易。
3、故意将牛腾宇重判,就是为引发国际舆论,判决书漏洞离谱,也是有意而为。
以上可以看出有人故意黑习近平。
本案对每个恶俗维基会员的判决都是漏洞百出,都是明目张胆的践踏法律,都是没有在参考国内的相似案例,都是置刑法于不顾而在创造新的法律标准,都是把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标准下探到空前低的程度,都是让任何法律人所鄙视。难道公检法系统不懂法律吗?
本案一审法院的审委会成员不会不懂法,是“某些领导”以维护“政府形象”和“高层领导形象”为幌子,以涉政涉密案件为理由,本着自私自利的目的,不顾国家的稳定,践踏法律,操控了本案的一审判决!
掌控本案判决结果的“某些领导”,不应该如此没有“政治智慧”、“大局观”和“政治格局”,所以,掌控本案专案组的“某些领导”,有“蒙蔽高层领导”、“包庇主犯”、“钱权交易”和“逃避责任”的重大违纪行为,很可能是居心叵测的刻意在“高级黑”!很可能是以“高级黑”的目的,打着维护“国家高层领导”形象的幌子,在专门恶意损害“国家高层领导”的形象!
附:为被抓恶俗维基会员鸣冤的法律依据参考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在法律层面有非常明显的5个错误!本案被抓恶俗维基会员,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中共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三年行动的指导法规中,定性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四个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和经济特征。依据事实和逻辑分析,本案认定的恶俗维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本就不具备这四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本案根本就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本案所有的恶俗维基会员都应独立量刑,都与集团犯罪无关!
中央开展的所谓“扫黑除恶”三年行动,依据指导法规,定性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四个特征:1、是组织特征。经常纠集在一起,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但本案中的恶俗维基网站,虽然表面上设有站长、行政员、管理员和会员,但会员之间、会员与管理员层之间大多互不相识,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会员在这个平台上创建和编辑词条均是会员的自发行为,甚至网站下撤词条都需要会员投票决定,并没有所谓的首要分子去组织、策划、指挥和强迫网站的会员,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
2、是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但恶俗维基网站是国际上百科类通用的模式,如百度百科、360百科、维基百科等都是如此,恶俗维基网站是模仿维基解密网站以揭露恶人为目的,有些词条的创建和编辑,若没侵犯个人隐私、内容来源是正当渠道和内容属实,就不应该算是犯罪行为!该网站上被公示的词条人,都是有错误有争议的人,每个词条披露出的信息依据相关法律均构不成情节严重的侵犯公民信息罪。所以,恶俗维基网站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特征!
3、是危害特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恶俗维基网站自定义是一个可自由参与,揭露恶人恶行的耻辱柱,是用来挂出那些他们认为是社会败类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治的人!网站会员实际上只是各类网民出于追求正义、取乐和报私仇等各种原因,组成的一个自嗨自乐只有九百余名会员的封闭小圈子。因为该网站服务器设在国外,浏览网页需要翻墙,浏览量很小,几乎没有社会影响力。依据恶俗维基网站首页的公告和声明,该网站称自己是揭露真相的不反华不反政府的正义网站,只是没有精力管理好每个用户,导致有些违法信息进入网站!恶俗维基网站不允许存在涉政词条,没有造成所谓恶劣社会影响。恶俗维基编辑的词条几乎都是恶俗圈有非议的争议人物、社会名人、公众人物和一些有恶行的坏人,没有欺压到老百姓。所以,恶俗维基网站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危害特征!
4、是黑社会的雏形,以追求经济利益成为犯罪集团的凝聚力。但恶俗维基网站是因为排斥B站的追逐获利的行为而创建,网站的运营费用靠网站创办人私人赞助,没有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和结果,所以,恶俗维基网站不是追求经济利益的犯罪集团!
综上所述,恶俗维基网站不应该定义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所以,也不应该把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当成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来惩罚!
二、如果以寻衅滋事罪公诉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由于这些会员都是因在网络空间言论自由而被公诉,那就应以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来分析嫌疑人的行为、行为的恶劣程度和行为造成的后果!
最高法、最高检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所有的恶俗维基会员,并不是都有上述行为,有的行为是发布个人隐私,那是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有的行为是讽刺调侃,那不是犯罪;有的行为是描述客观事实,那更不是犯罪了!如果本案恶俗维基会员中,某个会员完全没有过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也完全没有过“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完全没有过“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也完全没有过没“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的行为,那么一审法院如果以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这个会员,就是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上,本案一些恶俗维基会员就没有过上述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这些会员构成寻衅滋事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三、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分析: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不仅要有上述司法解释认定的行为,还需要上述行为至少达到“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三个结果中的一个结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情节恶劣”曾做出过界定: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造成其他后果等!
恶俗维基是浏览量很少,影响力很小的境外网站,一帮小孩搞出来的网站,也就骗骗小孩,没有几个成年人会去看、会去信,网站上的大多词条不会“破坏社会秩序”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也很难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
恶俗维基会员是否涉嫌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主要是考量词条的贡献值是否造成其它后果,而这里的其它后果,应该主要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因为从来没有受害人起诉过恶俗维基会员,因为同案的其它几百名恶俗维基会员都没有被本案专案组当成犯罪分子抓回,由此推理: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的行为,没构成“恶劣”的行为!
众所周知,“编辑词条”本身并不是犯罪,比如百度百科中就有上百万个词条,若编辑词条的内容是客观和真实,就是合法行为!恶俗维基网站上许多词条有上万字的内容,最多的词条有八万多字的内容,这些词条多是由许多会员共同编辑而成,本案专案组不去甄别孩子们编辑过的词条中哪些内容是违法行为,哪些内容是客观事实,不去鉴定孩子们编辑内容到底是“叾言论自众所周知,“编辑词条”本身并不是犯罪,比如百度百科中就有上百万个词条,若编辑词条的内容是客观和真实,就是合法行为!恶俗维基网站上许多词条有上万字的内容,最多的词条有八万多字的内容,这些词条多是由许多会员共同编辑而成,本案专案组不去甄别孩子们编辑过的词条中哪些内容是违法行为,哪些内容是客观事实,不去鉴定孩子们编辑内容到底是“言论自由”还是“网络暴力”、到底是“追求正义”还是“欺压百姓”、到底是“客观事实”还是“侵犯隐私”,到底是“后果严重”还是“震慑恶行”,却笼统地把孩子们在网站上有过的编辑行为全都统计成是“违法证据”,并以“贡献值”的“数量”当成寻衅滋事罪的起诉依据,这是明显的不符合法理!由”还是“网络”、到底是“追求正义”还是“欺压百姓”、到底是“客观事实”还是“侵犯隐私”,到底是“后果严重”还是“震慑恶行”,却笼统地把孩子们在网站上有过的编辑行为全都统计成是“违法证据”,并以“贡献值”的“数量”当成寻衅滋事罪的起诉依据,这是明显的不符合法理!
难道在没有受害人的词条上编辑内容也是犯罪证据吗?难道改个标点符号、改个错别字也是犯罪证据吗?难道没有严重后果也是犯罪吗?或许一千个贡献值都不违法,或许一个贡献值就是犯罪,“贡献值”绝对不能简单地以数量计算为犯罪证据!
恶俗维基会员贡献值的数量大小,与受害人受伤害程度是没有关联的。检察机关应该依据受害人受害程度的医学证明,依据迫害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去推断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是否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本案一审法院以未曾甄别的贡献值,未曾鉴定的责任比例,未曾展示的医学受害证明,认定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由此导致本案所有的恶俗维基会员犯罪事实不成立!
四、犯本案恶俗维基会员这点错误的网民,从来没有被判刑过!犯这点错误被公诉,可能是“空前”记录,也可能是“绝后”记录!严重违背了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比对国内相似案例进行类案检索,本案大多恶俗维基会员根本就构不成犯罪!本案一审法院把未曾甄别的贡献值鉴定为犯罪证据,这个界定标准,远远低于全国各地执法机关界定的标准,严重违背了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比如花季少女投河案:2013年12月2日,高中生琪琪(化名)到某服装店购物。不久,购物时的监控截图被该服装店店主发到微博上,称图中女孩是小偷。同日,琪琪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均被曝光。12月3日,琪琪跳河身亡。结果: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服装店店主有期徒刑一年。
花季少女投河案中,施害人在微博上发布的“人肉搜索”造成了受害人“死亡”这么严重的后果,仅被以侮辱罪判刑一年!这个案例中,如果店主是无事生非杀的人,那肯定是死刑!如果店主是因披露隐私导致的琪琪死亡,那死亡的责任也有琪琪自身心理素质差、家人没有及时心理疏导的原因,所以,店主才判了一年有期徒刑!店主独自一人因“人肉搜索”致人自杀,才判一年,而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编辑词条几乎都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而且网站有的词条甚至是几十人共同完成,就该都被判刑一年以上吗?所以,以寻衅滋事罪判决本案的所有恶俗维基会员,严重违背了严重违背了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五、只对本案到案的恶俗维基会员判刑,严重违背了刑法“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
本案判决书中讲恶俗维基网站设列有1073条词条,先后被编辑81426次,涉及375名受害人,有211人身份证信息被爆光,这表明并不是每个词条都有对应的受害人,也表明并不是每个受害人都被人侵犯到隐私,这也推理出并不是创建编辑每个词条都是犯罪行为!
警方抓获了本案的18名恶俗维基会员后,对同案的其它几百名恶俗维基会员没有再进行抓捕,而同期各地警方,只是对这些会员进行了训诫和警告!
依据判决书给出的数据,恶俗维基网站九百名会员的词条平均编辑次数是近一百次,本案一些恶俗维基会员的编辑次数远低于网站会员的平均编辑次数,本案有些会员的编辑次数只有几次,甚至都有零编辑次数的本案会员!如果警方认定“同案的几百名未抓会员均未构成犯罪”,那就表明一审法院全部判刑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是错误的!如果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恶俗维基会员均构成犯罪”,那本案专案组就应该抓回那几百名错误更重的恶俗维基会员!
刑法有“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同案,必须是处罚标准相同!比对同案未抓的几百名恶俗维基会员,本案大多恶俗维基会员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这个所谓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很可能将同时创造五项记录:1、本案可能是全国唯一不追求经济利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2、本案首要分子被抓获时年仅二十岁,可能是国内最年轻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3、本案羁押的人员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是9人,占本案总人数的比例是将近40%,可能是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最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4、本案专案组及检察院认定的本案“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均是十几岁二十几岁的孩子,可能是全国平均年龄最低、唯一没有30岁以上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5、本案检察机关认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中,高达百分之六十是本科生,可能是全国平均文化水平最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现今,本案己引发境外众多媒体上百篇的相关报道,仅YouTube上就有上百条关于本案的视频报道,其中仅“陈破空纵论天下”和“stone记”这两家媒体关于本案的视频点击量,就超过了八十多万次,YouTube上还有多条关于本案的视频点击量都达到十万次以上,己成为最有影响力的政治案件之一。境外媒体报道本案时,多是报道本案为惊天冤案,多是把本案与“高层领导词条事件”相提并论,报道是真实的。但这是操控案件的人引发的,以达到黑习近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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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希望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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